如何在大学的政治课要的文章(观后感、论文)中高级黑包、辱包、批评体制?

较隐蔽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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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查的很严,不建议墙内辱包,再隐蔽也不行。如果你实在忍不住,可以乳京乳那些知名粉红来代替。前一段时间就有和我认识的人因为在微信辱包被抓了,现在杳无音信。

本人所写《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论文《中日法制现代化进程对比》摘录(第五章 法治的重建与发展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制重建 第3号 《八二宪法》):

在国家机构上,《八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组织,使其享有了立法权,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担任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同时吸收了建国以来权力集中于最高领袖毛泽东一人导致“文革”等错误的教训,规定了国家主席任期限于两届,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是本《宪法》的一大进步。同时,恢复了乡级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并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之中。

在公民权利上,《八二宪法》总结了过去三十年的经验教训,相较过去3部宪法,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增加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还首次对公民作了严格的定义。此外,首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思路。

但是,《八二宪法》也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其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是,在1989年出台的《集会游行示威法》(7:20)中,对这一重要的政治权利加以种种限制:全文有12处“不得”,其中11处都是针对集会等的组织、参与者的;同时有7处“必须”,全部针对集会等的组织、参与者。相反地,有10处“可以”和4处“有权”,全部都是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的授权。同时,对集会等的审查标准过于模糊,客观上给了公安机关以过大的裁量权。有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有限保障,过严限制”之嫌。[i]

《八二宪法》中又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但是,众所周知,我国对互联网通信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审查,除了《宪法》规定的因国家安全的需要(且不论所谓“国家安全”如何界定与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行使检查权),我国还利用互联网审查来防控所谓“群体性事件”[ii],这既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同时也违反了前述第三十五条。

因此,彻底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i] 阳燕香.论我国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合理规制[D].苏州大学,2013.

[ii] 宋明磊.当前我国网络审查的必要性——以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23):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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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ji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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